(2016)豫058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候爱军与张伟军、陈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爱军,张伟军,陈彤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940号原告候爱军,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秋根,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军,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彤辉,女,1982年2月18日生,被告张伟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爱军诉被告张伟军、陈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候爱军负担。审 判 长 秦志强审 判 员 王德周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国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