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高宏斌与国网河南禹州市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宏斌,国网河南禹州市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宏斌,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禹州市供电公司,地址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叶东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宏雁,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凌云,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高宏斌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南禹州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禹州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4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宏斌,被上诉人禹州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宏雁、刘凌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高宏斌在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现更名为本案禹州供电公司)保卫科担任门卫职务。1995年6月21日高宏斌高宏斌(乙方)与甲方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签订《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本合同期限类型为长期期限,自1995年6月21日起。合同第二条工作内容约定: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电力6岗生产(工作)岗位。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供应科保管员。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合同���五条劳动报酬约定: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执行岗位技能工作制。合同第十一条约定:1、乙方必须积极参加甲方开展的三项制度改革工作,在竞争上岗优化劳动组合中,自觉服从甲方对全员统一安排使用的意见。3、确因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调整工作岗位时,若乙方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时,交职代会讨论决定。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内容详见该合同书。2001年3月15日禹州市电业管理局下发《第二轮三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改革劳动制度(进一步压缩编制,实行主辅分离。科学地设置岗位,向一岗多责,一专多能发展)、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干部聘任制,受聘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所有受聘人员,均实行任期责任制和动态管理,对失职、不称职者,随时解聘)、改革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和���象为局主业各科室、现有的主业人员和计量室、乡供电所多经人员。同日禹州市电业局下发《关于竞聘农电工的实施办法》,其中招聘农电工的条件、范围规定:1、报名条件:男职工年龄在50岁以下,女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符合进网作业电工条件,进局时间不限。其中招聘农电工的方法与步骤规定:此次招聘农电工采取个人报名,由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方法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理论与技能考试、民主评议和征求供电所所长意见等,经考核合格后任用。其中招聘农电工的待遇规定:1、农电工除停发奖金外,享受局5岗工资待遇(5岗工资+技能工资),其它待遇与农电工同等。2001年3月15日禹州市电业局下发《关于实行职工内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其中提前离岗内部退休的范围规定:1、局主业在册的正式职工,男职工年龄50岁(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职工不分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年龄45岁(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均属内退对象。2001年6月13日,高宏斌经禹州市电业管理所农电科介绍到神后所工作,从事资料管理、收取电费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2002年元月29日禹州市电业局印发《对农电人员的招聘办法及实行动态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招聘办法规定:(二)凡竞聘者,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交人劳科,采取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竞争演讲、民主评议、组织研究决定的办法实施。其中任职条件规定:(一)身体××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对农电人员的管理规定:(二)被聘用为农电工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到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三)农电科对农电人员实行量化管理,逐月对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根据每月考核,所长可对本所农电管理人员及农电���的岗位进行互换,但人员总数不变,(各所人员按“三改”的定员人数不变)。其中农电工人员待遇规定:(一)局招聘的农电工,不论原待遇如何,一律实行如下标准,即: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基础工资(含各项补助)为300元,岗位工资执行现有5岗工资。农电工工资逐月参加供电所责任目标考核,由所长逐月发放。该规定的其他内容详见禹电局(2002)07号文件。2004年10月份高宏斌工资实发460元(基础工资300元、岗位工资160元)。2004年11月4日,高宏斌申请内退(内退审批表中现工作岗位显示为神后供电所农电工作),该月工资实发880.33元(岗位工资5岗次160元、技能工资445元、连动工资45元、工龄工资115.5元、工资性补贴15%为114.83元),12月份工资实发884.35元(岗位工资5岗次160元、技能工资445元、连动工资45元、工龄工资119元、工资性补贴15%为115.35���)。2010年高宏斌起诉禹州供电公司,要求禹州供电公司支付高宏斌2001年6月至2010年3月工资和补助差额8213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532元;要求禹州供电公司支付高宏斌2001年6月至2004年11月的奖金和福利补贴11200元;要求禹州供电公司为高宏斌增加现岗位工资55元。2013年8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207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本院再审。2013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3)许民再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许立民终字第028号民事裁定及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禹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4年元月22日,高宏斌从禹州供电公司离退办主任处领到现金2万元,自愿撤销起诉,承诺不再追要2001年6月至2004年11月期间的工资待遇。2014年12月,经禹州市人社局批准,高宏斌退休。2015年10月9日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高宏斌的申请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2014年元月22日高宏斌从禹州供电公司处领取2万元现金后,自愿出具承诺书:不再追要2001年6月至2004年11月期间的工资待遇,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高宏斌作出该承诺后即发生效力,应当遵守,现高宏斌再次起诉追要该期间的工资待遇,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故高宏斌要求禹州供电公司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其中加班工资20482元)、违约补偿金27063元、缴纳养老保险费差额、企业年金差额、住房公积金差额、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2004年11月高宏斌以神后供电所农电工作岗位申请内退并获得批准后,没有再上班工作,禹州供电公司按单位内退职工标准给其发放工资并无不当,高宏斌要求按照农电管理员的标准发放工资108254���,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高宏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高宏斌承担。上诉人高宏斌上诉称,高宏斌领取的2万元系放弃的2万元的工资待遇,并非放弃全部的工资待遇和全部权利。高宏斌内退前的原岗位系农电管理员,岗位工资是8岗208元,禹州供电公司支付5岗工资160元是违约,2004年11月高宏斌内退后禹州供电公司支付其5岗工资160元是违约的延续,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请。被上诉人禹州供电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驳回高宏斌的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高宏斌上诉主张的2001年6月至2004年11月期间的工资及违约补偿金,由于高宏斌已于2014年元月22日与禹州供电公司达成和解从禹州供电公司领取2万元,承诺不再追要2001年6月至2004年11月期间的工资待遇,故该期间高宏斌主张的工资及违约补偿金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高宏斌上诉主张的领取的2万元系放弃的2万元的工资待遇,并非放弃全部的工资待遇和该期间的全部权利,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高宏斌主张的2004年11月内退后按农电管理员标准计算工资及违约金的诉请,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宏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