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礼杨、肖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礼杨,肖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三星镇。法定代表人黄传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廖礼杨,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金堂县三星镇。被执行人肖义娟,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金堂县三星镇。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礼杨、肖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3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礼杨、肖义娟在银行的存款31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