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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8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小平、刘白招与蒋小桃、庄云华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沾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8民初569号原告李小平,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生,沾益县人。原告刘白招,女,汉族,1970年12月16日生,沾益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富飞,沾益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小桃,女,汉族,1956年10月20日生,沾益县人。被告庄云华,男,汉族,1956年1月17日生,沾益县人。原告李小平、刘白招诉被告蒋小桃、庄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进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平、刘白招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富飞,被告蒋小桃、庄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平、刘白招诉称,原、被告两家是邻居,数年前被告庄云华因打伤原告母亲赔偿过医疗费,被告便对原告怀恨在心,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及威胁。2015年12月25日,被告蒋小桃、庄云华蓄意挑起事端并非法闯入原告家中毁坏财物,最后导致两原告受伤、财物被毁的后果,同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李小平含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1029.20元;赔偿刘白招含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1017元。被告蒋小桃、庄云华辩称,我们是被李小平、刘白招夫妇故意殴打后才到李小平家问怎么处理,期间并未故意毁坏过他家的财物,只是在与李小平、刘白招撕扯时身体无意中碰撞着他家的家具。原告李小平、刘白招为支持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沾益县公安局播乐派出所对本案当事人及证人李聪的询问笔录各1份,欲证实被告蒋小桃、庄云华致伤两原告并毁损过原告家财物的事实。1、证人李聪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8点左右,其从屋里出来看见李小平家两人与庄云华家两人在打架,双方都倒在地上。其回到家过了一会儿,吵打声越来越大,其再次出去后看到庄云华家两人进入到了李小平家,其踢开门进入李小平家后,庄云华家两人和李小平揪扯着互相扭在一起,扭的时候,李小平家的盆架、桌子上的物品也被碰倒砸坏,当时蒋小桃头上流血了。2、原告李小平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8点左右,其听见妻子刘白招在与庄云华家两人吵架,出去后看见庄云华家两人正围着刘白招打,其上去抢蒋小桃的铲子时与蒋小桃扭扯在一起,蒋小桃因重心不稳倒在地上。其把刘白招与庄云华劝开后,庄云华家两人就冲到其家里砸东西,其躲掉庄云华砸来的盆后,就制止了庄云华,刘白招与蒋小桃也相互扭打在一起。刘白招在撕扯过程中头发被抓掉一些,蒋小桃头上也流血。原告刘白招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8点左右,由于庄云华在外对其咒骂,其回了几句,就被庄云华揪着头发摔倒在地上,蒋小桃用铲子打了其右手臂一下,李小平见状过来抢掉蒋小桃的铲子将其拉回家,庄云华家两人也就跟着过来,其与庄云华家两人推搡了十多分钟后,庄云华进入其家后将脸盆架、脸盆、电磁炉及两个凳子砸烂,李小平还被庄云华砸来的铁盆打着脖子。其与李小平都没有打着对方,只是相互推搡过,不让他们家来闹。3、被告蒋小桃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8点左右,其夫庄云华骂了路过的狗几句,刘白招听到骂声就答了几句,随后其与刘白招争吵起来并相互拉扯,庄云华上前来帮忙,刘白招就与庄云华揪扯起来。李小平出来后就用木柴打了其头部一下,徒手打了其腰部几下。其被打倒在地后,被庄云华扶起送到李小平家里沙发上,庄云华又和李小平家两人扭打起来。被告庄云华的陈述,证实其与李小平是邻居,两家之前有点小矛盾。2015年12月25日,其骂了李小平家的狗后回家来做饭时听见蒋小桃在外面骂是哪个丢砖头过来,后来就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出来看见李小平、刘白招已和蒋小桃抓扯起来,蒋小桃被他俩按倒在地,其准备上前帮忙时被刘白招推到在地,其脸部、身上被刘白招打着。李小平后来继续用黑木方棍打蒋小桃,蒋小桃的头上就出血了。其将蒋小桃送到李小平家里躺着,问李小平怎么处理时,被李小平家两人抓着打,三人在揪扯时,身体撞着家具,但其没有动手打砸过家具。原告李小平、刘白招为支持其主张的损害后果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提交了沾益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1份,欲证实李小平的门诊治疗费为329.20元,刘白招的门诊治疗费为317元。经质证,被告蒋小桃、庄云华认为,原告李小平、刘白招只是到医院检查过,他们其实并未受伤。对于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告李小平、刘白招对上述笔录中蒋小桃、庄云华的陈述提出异议,认为蒋小桃、庄云华是恶人先告状,没有用木棍打着他们。被告蒋小桃、庄云华不认可李小平、刘白招及证人李聪的陈述,认为其是被李小平、刘白招故意殴打,没有砸过李小平家的东西。通过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方提交的门诊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结合被告蒋小桃、庄云华的陈述,可以证实两原告伤后到医院进行过检查治疗的事实;关于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通过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后,蒋小桃、庄云华与李小平、刘白招相互殴斗的事实。通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蒋小桃、庄云华因琐事与邻居李小平、刘白招存有矛盾。2015年12月25日8时许,双方因琐事再次引发口角,继而相互撕扯,蒋小桃在此过程中跌倒在地。后庄云华将蒋小桃送至李小平家中与对方理论过程中,双方又发生撕扯。整个过程中,双方互有损伤。李小平、刘白招伤后经医院检查治疗,分别用去医疗费329.20元、317元。本院认为,被告蒋小桃、庄云华作为老年人理应受到社会及乡亲邻里的尊重,生产生活中应宽以待人,于己为善。原告李小平、刘白招作为年轻人更应尊老敬老、以人为善。但双方在处理邻里矛盾时,均未摆正姿态,换位思考,对本案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双方在纠纷中互为侵权行为人,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两原告诉请被告蒋小桃、庄云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两原告的损伤系两被告的共同行为所致,应确定由被告蒋小桃、庄云华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小平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29.20元;关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无事实依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白招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17元;关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亦无事实依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小桃、庄云华辩解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蒋小桃、庄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小平医疗费329.20元的50%,即164.6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李小平自行负担。二、由被告蒋小桃、庄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白招医疗费317元的50%,即158.5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刘白招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尹进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花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