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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祝贺与孟州市恒峰百姓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贺,孟州市恒峰百姓购物广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500号原告祝贺,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被告孟州市恒峰百姓购物广场,所在地孟州市韩愈大街。负责人汪国峰。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祝贺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籍师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