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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70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洪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