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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264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祥与被执行人石永成、曹雪玲、吴家永、吴大鹏、刘双双、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石永成,曹雪玲,吴家永,吴大鹏,刘双双,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264之1号申请执行人刘祥,男。被执行人石永成,男。被执行人曹雪玲,女。被执行人吴家永,男。被执行人吴大鹏,男。被执行人刘双双,女。被执行人XX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祥与被执行人石永成、曹雪玲、吴家永、吴大鹏、刘双双、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280055.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大鹏、刘双双主动履行义务计100000元;另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吴家永、XX强工资账户;并向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发放被执行人石永成、曹雪玲拆迁补偿款)。现被执行人石永成、曹雪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克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