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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东华与汪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华,汪祥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480号原告王东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汪祥华,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华与被告汪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东华负担。审判长 龚 宽审判员 张新云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