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东华与汪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华,汪祥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480号原告王东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汪祥华,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华与被告汪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东华负担。审判长 龚 宽审判员 张新云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