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4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六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六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六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区国土局宿舍A幢底楼)。法定代表人:庞家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桑岚垭。法定代表人:冉龙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六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2014)黔法民初字第02914号民事判决,重庆市黔江区六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景红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