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094号原告彭某某,女,住隆化县张三营镇西山村。被告尹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原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