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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钱祥利与李远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祥利,李远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172号原告钱祥利。被告李远红。原告钱祥利与被告李远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5日原告钱祥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钱祥利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钱祥利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毕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