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钱祥利与李远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祥利,李远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172号原告钱祥利。被告李远红。原告钱祥利与被告李远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5日原告钱祥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钱祥利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钱祥利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毕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