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安华与被执行人珙县凤天矿业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华,珙县凤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华,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珙县凤天矿业有限公司,住珙县巡场镇。法定代表人:李耀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珙县凤天矿业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人仲案字(2015)第33号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