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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何兵、张景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何兵,张景霞,何世轩,郭菊芳,卫平燕,何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程龙辉,行长。被执行人:何兵,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景霞,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何世轩,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郭菊芳,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卫平燕,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何宗勇,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兵、张景霞、何世轩、郭菊芳、卫平燕、何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兵、张景霞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某处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何世轩、郭菊芳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某处的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卫平燕、何宗勇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某处的房产。四、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行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