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773号原告曲某,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贾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