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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李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民初1418号原告李红艳,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群,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李红艳与被告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红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艳诉称,李群向李红艳提供废旧包装纸箱,2015年1月,李群声称向李红艳提供了10吨废旧包装纸箱,价值10000余元。李红艳于2015年1月份给付10000余元货款给李群。后李红艳发现李群提供的货物只有4吨,价值4000元。2016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李群也认可向李红艳提供的货物只有4吨,价值4000元,李红艳只要求李群退还多付的6000元,因为李群称暂时无力偿还,所以李群于当日向李红艳出具6000元的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人、借款日期。该款到期后李群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李群退还李红艳货款6000元。被告李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群向李红艳提供废旧包装纸箱,2016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李群应退还李红艳多付的货款6000元,因该款李群未退还,故李群于当日向李红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6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3日前、借款人、借款日期。该款李群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李红艳的陈述和其出示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条一份经庭审质证予以证明,因李群未予反驳且前述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红艳与李群因买卖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群应退还李红艳货款6000元事实清楚。故对李红艳要求李群退还货款600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红艳支付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