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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孟赋军与项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赋军,项丹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351号原告:孟赋军。委托代理人:何建达、丁双莹,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丹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赋军与被告项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赋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丹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孟赋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楼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