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孟赋军与项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赋军,项丹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351号原告:孟赋军。委托代理人:何建达、丁双莹,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丹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赋军与被告项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赋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丹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孟赋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楼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