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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与甘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负责人:张居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甘志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申担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志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甘志强坐落于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D1-1#楼0905室的房屋(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地产他证宿字第201xxxx49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