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7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7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无业。被执行人艾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原籍黑龙江大庆市,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5)察中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05日向被执行人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艾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艾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瑾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