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宁俊因与被上诉人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宁俊,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6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宁俊,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滩。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黄青柳,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刘宁俊因与被上诉人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50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投资农业园项目建设为由,向原告刘宁俊等多人集资,已涉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区分局已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冷公(经)立字(2015)2016号《立案决定书》,对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本案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宁俊的起诉。裁定送达后,原告刘宁俊不服,上诉提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案件认定的标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是借款协议且双方约定了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本案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处理。被上诉人未予答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本案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代理审判员 韩 丁代理审判员 滕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