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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姜曙光与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曙光,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976号原告姜曙光。委托代理人侯胜利,系辽宁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娜。委托代理人李光勇,系沈阳市皇姑区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姜曙光诉被告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然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姜曙光委托代理人侯胜利、被告关娜委托代理人李光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曙光诉称,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关娜辩称,借款属实,由于现在效益不好没有及时还款,向原告深表歉意,我方尽快将23万元还给原告,服从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通过原告账户转给被告关娜丈夫孔锋,2015年6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于2015年7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借款故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关娜向原告姜曙光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关娜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姜曙光要求被告关娜偿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姜曙光借款本金230000元。上述借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67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关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