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51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务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苏050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刑初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丁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