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189号吴家兵,男,生于1979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所地: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吴军,男,生于1986年7月6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吴军,男,生于1993年6月6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家兵与被执行人吴军、吴超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已证实情况属实,申请人愿意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