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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新兰与杨建、怀远县双马车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兰,杨建,怀远县双马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82号申请人:陈新兰,居民。被申请人:杨建,农民。被申请人:怀远县双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荆芡乡牛王村。法定代表人:杨建,经理。申请人陈新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并已提供陈新兰自己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新城区三桥路东铭居A11#301号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二、查封陈新兰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新城区三桥路东铭居A11#301号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陈新兰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