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田继红与贾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继红,贾秀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64号原告田继红,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镇。被告贾秀利,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镇。原告田继红与被告贾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住所地均为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镇,本院无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