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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田继红与贾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继红,贾秀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64号原告田继红,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镇。被告贾秀利,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镇。原告田继红与被告贾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住所地均为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镇,本院无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