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宏鑫包装有限公司、徐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宏鑫包装有限公司,徐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721号原告: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徐龙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燕武,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宏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经济开发区(蚌埠飞宇轴承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徐煌,该公司经理。被告:徐煌,个体。原告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利得公司”)诉被告五河宏鑫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宏鑫公司”)、徐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志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利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燕武、陈松,被告五河宏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煌、被告徐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利得公司诉称:2015年9月8日,其与五河宏鑫公司签订了《承揽定作加工合同》,约定:由其按订单要求为五河宏鑫公司加工、定作纸板、纸箱;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每月25号为月结账日;五河宏鑫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自合同逾期日每超期一天,应按违约总金额的5‰向其支付违约金。至今,五河宏鑫公司拖欠其定作款148352.42元未付,根据合同第11条的约定,五河宏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煌应对定作款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其定作款148352.42元及起诉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以148352.42元为基数按日5‰计算),庭审中,其认为五河宏鑫公司对欠款及违约金承担支付责任,徐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五河宏鑫公司、徐煌在庭审中对原告龙利得公司主张的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本案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欠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关于定作款148352.42元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查明:在《承揽定作加工合同》中,虽有龙利得公司陈述的相关的担保条款,但徐煌没有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2016年3月11日,徐煌向龙利得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款确认函,除对欠款148352.42元予以确认外,还承诺由其本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偿还,由此产生的一切由其本人负责。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五河宏鑫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定作款148352.42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仅限于利息损失,龙利得公司按违约总金额的5‰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故五河宏鑫公司、徐煌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徐煌在欠款确认函中承诺由其本人负责偿还的表述明显为债务加入,而并不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故徐煌应当与五河宏鑫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五河宏鑫包装有限公司、徐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48352.42元及其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7元,减半收取为1633.5元,由被告五河宏鑫包装有限公司、徐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