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莒县阎庄供销合作社与张建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阎庄供销合作社,张建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39号原告:莒县阎庄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蔡佰军,该供销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兴昌,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法,男。委托代理人:薛军儒,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阎庄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张建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莒县阎庄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张建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阚明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