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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141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6月25日生。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已经与被告任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