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141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6月25日生。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已经与被告任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