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宋尚春与豆彦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360号申请人宋��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豆彦奎给付案件受理费1,299.00元、保全申请费1,0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豆彦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共计2,369.00元(案件受理费1,299.00元、保全申请费1,02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将以上款项划至本院执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