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北执民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宁波长兴永成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和成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长兴永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和成液压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长兴永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应红梅。被执行人宁波和成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孔秀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长兴永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和成液压元件有限公司[(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002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51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