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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李如景与郑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景,郑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620号原告李如景,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曹士江,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峰,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李如景诉被告郑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如景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士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如景诉称,2013年10月13日,被告立据欠原告劳动报酬20万元,约定于2014年1月23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郑峰在新浦经济开发区承建厂房找原告李如景带领工人施工,2013年10月11日,被告郑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李如景人工工资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14年1月23日一次性归还。2013年10月13日,被告郑峰又出具一份欠条:今欠到李如景人工工资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14年1月23日前归还。同日,双方在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的调解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13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郑峰委托李如景找来工人在新浦区经济开发区江苏省长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干活,现郑峰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现双方经过沟通,达成以下协议:一、郑峰于2014年1月23日之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贰拾万元(200000元)支付给李如景发放工人工资。二、郑峰若到期仍未能支付拖欠的贰拾万元(200000元)劳动报酬,李如景将依法追究郑峰法律责任。三、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郑峰未能按约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欠条、调解协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带领工人替被告施工,被告应按约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双方已约定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前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00元,现期限已过,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如景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峰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 判 长 胡 明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一、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