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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康宁特种钢构有限公司与梁红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宁特种钢构有限公司,梁红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62号原告浙江康宁特种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国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坚、徐思嘉,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红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基纯,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宁特种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红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宁特种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原告浙江康宁特种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寿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