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姜春英与王文君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14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春英与被执行人王文君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文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关佰臣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文君支付3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30日被执行人王文君交纳执行款34410元(含执行费410元),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将执行款3441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春英。现申请执行人姜春英同意结案。本院认为,(2014)珲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春英基于(2014)珲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410元由申请执行人姜春英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