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东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东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3号原告商丘市东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杨照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付波,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传宝,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东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东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东德置业有限公司以部分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东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商丘市东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