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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万申请执行杨某兴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万,杨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万,女,1975年8月3日出生,侗族,无文化,农民,住从江县。被执行人杨某兴,曾用名杨胜富,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从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杨某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古州北路营业所的账号622188713101206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古州北路营业所的账号622188713101206XXXX的存款10200元至从江县人民法院专户(开户银行:从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上分社;户名:从江县人民法院;帐号:266401050120110002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永  和审判员 王  绍  勇审判员 石  宏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维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