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与黄儒群、黄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黄儒群,黄妹英,黄善飞,黄儒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363号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周桂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玲,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玲,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黄儒群,男,壮族。被告黄妹英,女,壮族。被告黄善飞,男,壮族。被告黄儒辉,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黄儒群、黄妹英、黄善飞、黄儒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150元(已交),由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唐靖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宣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