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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民初字第4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4068号长民初字第4068号原告:陈某,男。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长军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