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民初字第4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4068号长民初字第4068号原告:陈某,男。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长军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