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猛、王家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王猛,王家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猛,市民。被执行人王家中,市民。申请执行人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家中、王猛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开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宋时灿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