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建刚与王红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刚,王红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财保23号申请人赵建刚,居民。被申请人王红娟,居民。申请人赵建刚与被申请人王红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红娟驾驶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赵华平所有的苏D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红娟驾驶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查封担保人赵华平所有的苏D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