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三怀与高小兵、贺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怀,高小兵,贺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984号原告张三怀,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小兵,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贺亚玲,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系被告高小兵之妻。原告张三怀与被告高小兵、贺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三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小兵、贺亚玲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三怀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三怀撤回对被告高小兵、贺亚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