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荣荣与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荣,张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赵荣荣,女,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张博,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原告赵荣荣诉被告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荣荣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荣荣诉称,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商定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28020元,约定2014年9月18日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20元、利息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博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荣荣与被告张博原是同事关系,被告张博多次借原告的银行信用卡使用,由原告赵荣荣归还银行欠款。2014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对账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赵荣荣人民币28020元(贰万捌仟零贰拾元整),2014年9月18日前归还,借款人张博”。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28020元未还属实。被告借原告款,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02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荣荣借款28020元及利息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张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李卫萍人民陪审员 任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欣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