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周莹、苏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周莹,苏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677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负责人:刘冬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露,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周莹,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苏金华,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周莹、苏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荣芳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廖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