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振达实业公司与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振达实业公司,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振达实业公司。被执行人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振达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振达实业公司支付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租金100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1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付;以2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振达实业公司支付律师费28.26万元。三、驳回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82730元,由无锡华东汽配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苏B×××××、苏B×××××、苏B×××××、苏B×××××、苏B×××××、苏B×××××的车辆,但车辆无法找到,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0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德龙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