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宏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与交城县天和耐火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交城县天和耐火化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696号原告宏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银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禹德利,该公司员工。被告交城县天和耐火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郭永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生、毋卫平,该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宏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诉被告交城县天和耐火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