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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雨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3刑初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连平县人,2015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从2015年6月份开始,通过与陈某某(在逃)联系,并由陈某某提供参与网上“六合彩”网络赌博的网址(888)及代理账号ww233给叶某某担任代理。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又利用代理身份发展会员周某某(会员账号为w080)、赖某某(会员账号以w开头数字为118)等人接受赌博投注,直至2015年9月份。上述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周某某、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赌博网址截图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志荣审判员  张剑兰审判员  邹燕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