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贾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258号原告郝某某,男,农民。被告贾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因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审判员  房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