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钱陈华与陈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陈华,陈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655号原告钱陈华。委托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芸。原告钱陈华诉被告陈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烈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陈华的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陈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31日前归还。因被告未按约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芸辩称:原告当时要求我拿他销售的价值25000元的保健品,当场让我写了这张借条。保健品现在还给他他也不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陈芸向钱陈华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陈芸向钱陈华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钱陈华因借款未能收回,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陈华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陈芸负担,该款原告钱陈华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 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