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7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任洪站与张树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洪战,张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786-1号申请执行人:任洪战,男。被执行人:张树海,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任洪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树海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皖K661**小型汽车。根据申请执行人对该车查封、扣押的申请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财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树海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皖K661**小型汽车。二、在查封(锁定)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