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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郑洪波、左传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波,左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郑洪波,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综合大队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左传秋,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公司职工,现住址。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左传秋的工资收入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如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