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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温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程彩娥、单中原等与李宁燕、江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彩娥,单中原,单雷静,单实现,李宁燕,江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温商初字第227号原告:程彩娥。原告:单中原。原告:单雷静。原告:单实现。被告:李宁燕。被告:江根青。原告程彩娥、单文虎与被告李宁燕、江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胜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文虎去世,单文虎的法定继承人单中原、单雷静、单实现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后因被告李宁燕、江根青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胜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旭妙、人民陪审员章列俊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程彩娥、单中原、单雷静、单实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宁燕、江根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四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8日,被告李宁燕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9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青田县好医生大药房向被告转账50万元。原告履行交付义务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已下落不明。原告认为,被告李宁燕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宁燕向原告借款80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宁燕、江根青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质证权利。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单文虎、程彩娥系夫妻关系,原告单中原、单雷静、单实现均是二人亲生子女。被告李宁燕、江根青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1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8日,被告李宁燕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单文虎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2013年9月9日,被告李宁燕再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以转账形式向被告交付50万元。后经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单文虎、程彩娥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文虎于2015年11月8日去世。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4)丽青温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转账凭证、借条、死亡证明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宁燕向原告单文虎借款80万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债权发生于单文虎、程彩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权。同理,该债务发生于被告李宁燕、江根青婚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催讨,两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单文虎在审理过程中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经本院释明后均同意参加诉讼,作为继受债权人,四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李宁燕、江根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宁燕、江根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偿还原告程彩娥、单中原、单雷静、单实现借款本金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00元,由被告李宁燕、江根清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胜斌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人民陪审员  章列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