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旗红与蒋爱军、陈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旗红,蒋爱军,陈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799号原告:程旗红。委托代理人:李广,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爱军。被告:陈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号。代表人:曹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旗红诉被告蒋爱军、陈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旗红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敏 来源:百度搜索“”